目前分類:租屋法律稅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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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房屋如是以出租為目的,且於當年度有租金收入,則該房屋之修繕費用應檢附合法支付憑證,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該房屋租賃收入項下減除。前項修繕費用如未及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合法支付憑證扣除者,可依核定之租賃收入,按必要費用標準計算其必要費用,自當年度租賃收入項下減除。

依前開法規及函釋意旨,財產租賃所得,係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又所謂「必要損耗及費用」包括稅捐及修繕費,原則上是檢附合法憑證核實認列,惟如無憑証或憑證金額金額未超過租賃收入的43%時,可以不用檢附憑證逕以租賃收入的43%認列為必要費用。

舉例來說
租金收入是130萬,依43%認列為必要費用為55.9萬,房東取得50萬的修繕憑證(發票、收據等),此時除非地價稅及房屋稅超過5.9萬,否則以43%認列為必要費用對您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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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可以,房東及房客備妥相關文件即可辦理租約公證,但以上品房屋的租屋經驗來說,出租外商公司時要求公證的房東並不多,要求公證的房東多半是因為租屋給本地客戶,在簽約前無法了解對方的真正背景及是否會履行租約,及避免而會透過介紹外商的租屋仲介尋找外商房客的屋主,就是己了解出租房屋給有名有號的外國公司是較單純也可靠,所以實際交易經驗裡,去法院公證租約的案例並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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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公司承租外籍員工的住宅多是以公司名義出面承租簽約,所以一定要按法令報稅。依照所得稅法第881款第2項規定,現行的房屋租賃扣繳稅率是百分之十,舉例來說:

房東和房客談好每月租金是新台幣5萬元正含稅NT$50,000- ,簽約一年

每月實拿的租金:NT$50,000 NT$5,000- (房屋租賃扣繳稅) = NT$45,000- (每月先實收的金額 )

每年扣繳憑單的租金收入:NT$5,000- × 12NT$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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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隔年一月底之前,這家外商公司必須依規定填寫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並將扣繳憑單送交給您。

而房東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也必須依據扣繳憑單上的「租金收入」及「扣繳稅款」納入個人綜合所得中申報。

當然,「扣繳稅款」因為是房東預繳的稅款,所以可以自房東每年應納稅額中再做扣除。

其實扣繳的意義,只是外商公司『依規定』幫您預繳10%的稅款,到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仍然可以自個人應繳的稅款中扣除。而如果應納稅款少於扣繳的稅款時,則可以申請退還多預扣的稅款,所以對房東來說只是繳稅上的先後的差異而已。

因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必須納入上年度所有的所得,包括薪資所得、租金所得、其他所得、股利所得........
全部納入的所得再乘以個人適用所得稅率等於應納稅款,應納稅款再減除扣繳稅款即是當年的『應納(退)稅款』。

有時房東會問仲介公司:是不是可以找一家不用報稅的外商房客來承租,理由有時是個人所得收入太高,報稅之後要繳交太多的稅金,或可能在幾年之後想賣房子,不想留有出租的紀錄,以免賣屋時不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或以前的房客都沒有報稅,所以希望能找到『不報稅』的外商租客,有時甚至要求房屋仲介公司『保證』這組客戶不能報稅。

其實有收入就應依法繳稅,以外商房客公司來說,是沒法因為房東要求不扣繳,所以就照辦。唯一的例外是每月租金在新台幣2萬元內的租約,依法是可以不開立扣繳憑單,但不代表外商公司就不會申報有租金的支出。這是承租租金在新台幣貳萬元的房東應先了解的,以免屆時以為外商公司沒有寄出扣繳憑單而不申報租金收入而受罰。

另有一種情形是外商公司直接給外國房客租金津貼,由外國房客自己決定要花多少錢租屋,簽訂租約也是由外國人個人的名義承租,外商公司不會出面簽約及辦理每月扣繳。而此時房東一聽到這家公司不會每月扣繳』,就以為是不會『報稅』,而大方的降價出租,沒想到外國人也適用台灣人申報租金抵扣所得稅的法令,每年可抵扣12萬元,而造成逃漏稅而受罰。

外商公司直接給外國房客租金津貼的情形愈來愈少,因為外僑的薪資和租金一起列入外僑的收入,對外國人在台灣工作申報所得較不划算。

舉例來說,外國人每月薪資新台幣5萬元正,當初來台灣之前公司談好每月支付新台幣5萬元租屋,如果以公司名義承租房屋,年底國稅局對這位外國人在台灣的收入是以新台幣60萬元收入來課稅

NT$50,000 薪資× 12 ( 個月 ) = NT$600,000

如果外商公司要求外國人以個人名義承租房屋,而租金5萬元以薪資津貼的方式給付外國人,那麼年底國稅局對這位外國人在台灣的收入是以新台幣120萬元收入來課稅

( NT$50,000 + NT$50,000 ) 薪資 × 12 ( 個月 ) = NT$1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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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辦妥以下事項,方得營業:

(1)    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 業界有些一人公司,全公司上下僅有一人,俗稱跑單幫的業者,並未辦理公司行號登記,無法發立發票,還需向同行或其他行業買發票,名片的公司抬頭和發票完全不相同)<!--[endif]-->

( 2 ) 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 ( 需具有考試院國家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合格的經

紀人任職及依規定繳交營業保證金,才有資格參加公會,並不是填好申請書即

可參加公會 ) 如客戶和仲介業者產生糾紛,可向公會申訴或要求調解。

( 3 ) 繳存營業保證金 (需具有考試院國家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合格的經紀人任職及登

記,才有資格繳存營業保證金,並不是任何人準備好新台幣25萬元就可以繳錢

開業 )

( 4 ) 店內規模為二十位營業人員以內的不動產仲介公司至少需有一位經由“考試院國家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合格的經紀人任職,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1. 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
      2. 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
      3. 定金收據。
      4. 不動產廣告稿。
      5. 不動產說明書。
      6. 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現代社會講求專業,一般人生病不會去找沒有開業執照的密醫,有法律問題也不會聽信司法黃牛。同樣的道理,許多層出不窮的房屋仲介糾紛多發生在沒有依法取得證照的房仲掮客。誰也不希望在租賃房屋成交後,很難找到仲介人員處理租後服務或這家公司己結束營業。所以,在房東及房客連絡房屋仲介人員時,應該詢問房屋仲介公司以下幾點:

          是否有依政府法規繳交營業保證金的合法業者?<!--[endif]-->

          是否有參加公會?<!--[endif]-->

          有幾位員工? 有國家合格的經紀人員在店內上班嗎?<!--[endif]-->

          在名片上的地址是否有人固定辦公?<!--[endif]-->

          是否可以去公司營業場所參觀? <!--[endif]-->

          業者是不是在家辦公?<!--[endif]-->

          公司登記在其他地點?<!--[endif]-->

因為一些非法業者一個月成交一筆生意後就很難再找到人。以下網站可查出是否是一家合法的不動產房屋仲介業者

http://pri.land.moi.gov.tw/realestate_query/

 以上品房屋來說,從安排看屋,洽談租屋條件細節,準備簽約相關文件,到遷入交屋結算水電瓦斯費用,租後服務的連絡安排,遷出交屋結算水電瓦斯費用,出租人返還保證金,每一步驟都有標準的作業程序。因為我們相信,每一筆成交的租屋案件,都是房東及房客和上品房屋的緣份,珍惜及維持緣份之外,最重要的是讓房東及房客接觸的是合法的業者,合法的不動產經紀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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