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房屋如是以出租為目的,且於當年度有租金收入,則該房屋之修繕費用應檢附合法支付憑證,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該房屋租賃收入項下減除。前項修繕費用如未及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合法支付憑證扣除者,可依核定之租賃收入,按必要費用標準計算其必要費用,自當年度租賃收入項下減除。

依前開法規及函釋意旨,財產租賃所得,係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又所謂「必要損耗及費用」包括稅捐及修繕費,原則上是檢附合法憑證核實認列,惟如無憑証或憑證金額金額未超過租賃收入的43%時,可以不用檢附憑證逕以租賃收入的43%認列為必要費用。

舉例來說
租金收入是130萬,依43%認列為必要費用為55.9萬,房東取得50萬的修繕憑證(發票、收據等),此時除非地價稅及房屋稅超過5.9萬,否則以43%認列為必要費用對您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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