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公司承租外籍員工的住宅多是以公司名義出面承租簽約,所以一定要按法令報稅。依照所得稅法第881款第2項規定,現行的房屋租賃扣繳稅率是百分之十,舉例來說:

房東和房客談好每月租金是新台幣5萬元正含稅NT$50,000- ,簽約一年

每月實拿的租金:NT$50,000 NT$5,000- (房屋租賃扣繳稅) = NT$45,000- (每月先實收的金額 )

每年扣繳憑單的租金收入:NT$5,000- × 12 NT$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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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隔年一月底之前,這家外商公司必須依規定填寫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並將扣繳憑單送交給您。

而房東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也必須依據扣繳憑單上的「租金收入」及「扣繳稅款」納入個人綜合所得中申報。

當然,「扣繳稅款」因為是房東預繳的稅款,所以可以自房東每年應納稅額中再做扣除。

其實扣繳的意義,只是外商公司『依規定』幫您預繳10%的稅款,到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仍然可以自個人應繳的稅款中扣除。而如果應納稅款少於扣繳的稅款時,則可以申請退還多預扣的稅款,所以對房東來說只是繳稅上的先後的差異而已。

因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必須納入上年度所有的所得,包括薪資所得、租金所得、其他所得、股利所得........
全部納入的所得再乘以個人適用所得稅率等於應納稅款,應納稅款再減除扣繳稅款即是當年的『應納(退)稅款』。

有時房東會問仲介公司:是不是可以找一家不用報稅的外商房客來承租,理由有時是個人所得收入太高,報稅之後要繳交太多的稅金,或可能在幾年之後想賣房子,不想留有出租的紀錄,以免賣屋時不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或以前的房客都沒有報稅,所以希望能找到『不報稅』的外商租客,有時甚至要求房屋仲介公司『保證』這組客戶不能報稅。

其實有收入就應依法繳稅,以外商房客公司來說,是沒法因為房東要求不扣繳,所以就照辦。唯一的例外是每月租金在新台幣2萬元內的租約,依法是可以不開立扣繳憑單,但不代表外商公司就不會申報有租金的支出。這是承租租金在新台幣貳萬元的房東應先了解的,以免屆時以為外商公司沒有寄出扣繳憑單而不申報租金收入而受罰。

另有一種情形是外商公司直接給外國房客租金津貼,由外國房客自己決定要花多少錢租屋,簽訂租約也是由外國人個人的名義承租,外商公司不會出面簽約及辦理每月扣繳。而此時房東一聽到這家公司不會每月扣繳』,就以為是不會『報稅』,而大方的降價出租,沒想到外國人也適用台灣人申報租金抵扣所得稅的法令,每年可抵扣12萬元,而造成逃漏稅而受罰。

外商公司直接給外國房客租金津貼的情形愈來愈少,因為外僑的薪資和租金一起列入外僑的收入,對外國人在台灣工作申報所得較不划算。

舉例來說,外國人每月薪資新台幣5萬元正,當初來台灣之前公司談好每月支付新台幣5萬元租屋,如果以公司名義承租房屋,年底國稅局對這位外國人在台灣的收入是以新台幣60萬元收入來課稅

NT$50,000 薪資× 12 ( 個月 ) = NT$600,000

如果外商公司要求外國人以個人名義承租房屋,而租金5萬元以薪資津貼的方式給付外國人,那麼年底國稅局對這位外國人在台灣的收入是以新台幣120萬元收入來課稅

( NT$50,000 + NT$50,000 ) 薪資 × 12 ( 個月 ) = NT$1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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